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穆某某与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已出现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王  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