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伯强,总经理。
被告:上海正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天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穆某某与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正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穆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正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回对被告上海正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某某撤回对上海正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王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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