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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系死者肖林英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系死者肖林英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系死者肖林英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世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死者肖林英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死者肖林英之母。
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高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歌,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车牌号为:京Q×××××)驾驶人杨广涛在事故发生后死亡。穆某某等人将杨广涛的继承人周英芬、杨某列为被告,此时,法院应告知穆某某等人应由杨广涛的全部继承人参加诉讼。经查,杨广涛的父亲现在世,而未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查明杨广涛的所有继承人,一并列为当事人。穆某某等人要求周英芬、杨某及国泰财险公司赔偿因肖林英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却以超出保险限额外的损失为继承纠纷,告知穆某某等人另案解决而未判决杨广涛的遗产中应承担的损失数额是错误的。本案判决结果中应写明杨广涛的遗产中承担的损失数额,以便于穆某某等人向杨广涛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应慎重考虑周英芬、杨某在本案中放弃继承权的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穆甲、肖世具、穆某某、胡桂芳、穆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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