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原告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陈述被告已经赔偿800元,双方和解。
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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