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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齐险峰、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栋,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险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申,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齐险峰、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齐险峰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冀06民终1557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栋与被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齐险峰补交租赁费29318元,每延迟一日,累计支付租金;3.被告齐险峰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137元,每延迟一日,累计支付违约金;4.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将租赁的场地恢复原貌;5.诉讼费由被告齐险峰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涿州市院落的土地、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第一期为五年,租金5万元/年,先付后用。如逾期不交纳租金在30日以内,被告除每月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齐险峰于合同签署日只向原告交纳了2017年度部分租金29700元,被告齐险峰说余款过几天补齐。被告齐险峰让原告给他出具6万的收条,被告齐险峰慌称说是拿着收条跟他妻子要钱。原告相信了他的话,为其出具了6万元的收条。后来原告才知道受骗。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齐险峰对该土地、房屋实际占用和经营。被告齐险峰一直没有履行其承诺支付所欠租金,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齐险峰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甚至2018年度的租金亦逾期未交。无奈之下将被告诉之于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齐险峰提出书面答辩意见,2017年3月1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二被告分别缴纳租金3万元,共计6万元。我当场就缴纳3万元租金,吴某表示过两天交租金。然而吴某一直未缴纳租金,我表示自己可以单独承租。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租房协议,只有我签字。之后,我向穆某某又缴纳3万元租金,共计6万元。穆某某给我出具了6万元的收条。
被告吴某辩称,同意解除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齐险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院落承租后,我与齐险峰经营理念不一样,承租了一个星期我就撤场了,由齐险峰自己承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1日,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齐险峰、吴某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将位于泗各庄村南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照片)出租给被告齐险峰、吴某使用,总面积约十亩。……九、租赁期限为10年,2017年3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十、第一期为五年,租金为5万元,每年3月1日交纳;第二期五年,每年6万。如逾期不缴纳租金在30日以内,年租金的日5%为违约金。……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天,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吴某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的样式、版本、内容与上述三人签订的合同样式、版本、内容完全一致。
2017年3月18日,原告给被告齐险峰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洪浪(齐险峰)2017年房钱陆万(60000)元整。其中,50000元是房租,10000元是修路款。租赁期限: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在庭审中查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涉案土地、房屋由被告齐险峰独自一人实际占有使用,被告吴某未占有使用。被告齐险峰私自在土地上搭建养殖棚一座。
2018年5月10日,原告以张贴《催缴通知》的方式通知二被告支付租金。通知内容为:齐(祁)险峰、吴某二人,2018年交租金日期已过,限你二人务必在5月30日之前交付全年租金。经查,被告齐险峰未缴纳2018年度的租金。

本院认为,2017年3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齐险峰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在时间上系同一天,合同的样式、版本、内容完全一致,应当视为同一个合同。故该合同的出租人为原告穆某某、承租人为被告齐险峰、吴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齐险峰、吴某作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向出租人穆某某支付2018年度租金,原告穆某某作为出租人以张贴《催缴通知》的方式要求被告齐险峰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被告逾期仍未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涉案土地、房屋由被告齐险峰一人实际占有使用,被告吴某并未占有使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齐险峰承担此期间的全部租赁费,即50000元÷365天×214天=29318元。被告齐险峰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搭建养殖棚。原告要求被告齐险峰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不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齐险峰、被告吴某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包括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齐险峰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齐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穆某某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赁费29318元。
三、被告齐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穆某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搬清之日止的租赁费(每日按50000元÷365天=136元计算)。
四、被告齐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搭建在原告穆某某出租场地内的养殖棚予以拆除,费用自担。
五、驳回原告穆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齐险峰负担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凯
代理审判员 冯朝阳
人民陪审员 瞿强

书记员: 张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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