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地址:崇阳县天城镇。
法定代表人: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冬桃,女,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龙,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与雷冬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李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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