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金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廖某某,又名廖落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龙,崇阳县沙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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