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
代表人季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龙华,退休职工。
法定代理人程明。
委托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邦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白农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邹技,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小卫,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兴元,1952年11月l6日出生,退休职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鄂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龙华、黄冈市邦达农产品有限公司、邹小卫、程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太保鄂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保鄂州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锋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