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天文,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虎林迎风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鸡西市虎林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菊,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审理了原告程某与被告黑龙江虎林迎风国家粮食储备库、李某某、张金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
审判员 张文汇
书记员: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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