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申请人:韩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程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某进16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大众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韩某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大众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6万元,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庞志毅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于 俊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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