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程发庭,系原告之兄。
被告乔某某。
原告程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乔某某住所地在湖北省松滋市,双方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故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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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许小华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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