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飞(程某某之子),男,1994年10月25日,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河北隆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承钢锦绣城4区F地块物业用房。
负责人:王新磊,职务:经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代理服务合同,原告垫付了房屋买卖契税4432.98元,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现要求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立即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房屋买卖契税4432.98元;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900元及原告提起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32元,退还原告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 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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