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峰,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又名舒军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以已与被告杨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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