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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程某与张某某、公某某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
金文华(公某某正义法律服务所)
程某
张某某
公某某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系受害人程松的妹妹)。
原告:程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博雅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系原告程某的母亲。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文华,公某某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公某某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
被告:公某某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长江路12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该公司书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公某某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诗梅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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