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兵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付兵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以被告付兵兵同意和解为由,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兵
法官助理王连会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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