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萍,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丽
书记员: 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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