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程塨,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军,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立军 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 宋 阳
书记员:刘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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