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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道明与张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道明,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特别授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启新,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远安县,现居住于远安县,

原告程道明与被告张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启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启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4日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承包的工程急需资金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程道明现金12000元,借款人张启新,2018年4月14日,还款时间7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还款,但是被告借口推脱或者不接原告电话。
被告程道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4日被告以自己承包的工程急需资金购买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7月1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诚实守信,在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启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程道明借款1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启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冬云
审判员 田育健
人民陪审员 马庆国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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