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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华与谭某某、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远华
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
程大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谭某某
程某某

原告程远华。
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大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某。
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华诉被告程某某、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远华于2015年11月11日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程远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程远华负担。

审判长:张哲

书记员: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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