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海彬,公司经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敏
书记员: 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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