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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运生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实际楼层14楼)。
  负责人:孔繁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女。
  被告:程运生,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与被告程运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程运生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8)沪0105民初15110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8)沪0105民初15110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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