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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上海奇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光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奇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涛,男。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奚福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洁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蒋光正、上海奇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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