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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朱红卫(湖北孝感孝南区车站法律服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
黄鹏
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红卫,孝感市孝南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
负责人左胜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孝南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正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应友、人民陪审员刘志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红卫、被告农行孝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鹏和范权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农行孝南支行于2007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一直在孝感市社会保险局自行缴纳其养老保险费,原告应当知道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于2007年已经转移,其迟至2013年12月才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亦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所主张的权利已不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农行孝南支行于2007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一直在孝感市社会保险局自行缴纳其养老保险费,原告应当知道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于2007年已经转移,其迟至2013年12月才向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亦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所主张的权利已不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正伟
审判员:肖应友
审判员:刘志刚

书记员:鲁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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