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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刘立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编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刘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警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立某、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立华
审判员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

书记员: 郑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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