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程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浦区童某艺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程苗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浦区童某艺术中心、张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程苗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浦区童某艺术中心、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因案件情况申请撤回反诉,双方的申请均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程苗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青浦区童某艺术中心、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程苗负担;反诉受理费2,086.54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青浦区童某艺术中心、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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