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原告程某某之女),住同原告程某某。
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喻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金某与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孙开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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