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毅,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倞佶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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