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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张成成、李某某、武汉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
程艳萍
彭媛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随州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
张成成
张国胜
李某某
苏长金(湖北随州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
武汉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雷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媛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一般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系张成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长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梅松,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程艳萍、张成成、李某某、武汉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叶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雷骁,被上诉人程艳萍的委托代理人彭媛媛,被上诉人张成成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长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通快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程艳萍的财产损失为128712元证据不足,判决显失公平。随州市曾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车损清单是程艳萍单方提供,未经我公司确认,且该鉴定结论书没有说明鉴定方法,没有考虑残值及车辆折旧因素,认定的损失金额过高;2、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核定车损价值,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程艳萍、张成成、李某某均服从原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艳萍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程艳萍所有的鄂S×××××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虽对程艳萍提交的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不服,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该鉴定结论书没有说明鉴定方法、没有考虑残值及车辆折旧因素无事实依据,故对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车辆损失鉴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程艳萍的财产损失为128712元事实错误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鉴定费属于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的理赔范围,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鉴定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艳萍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程艳萍所有的鄂S×××××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虽对程艳萍提交的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不服,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该鉴定结论书没有说明鉴定方法、没有考虑残值及车辆折旧因素无事实依据,故对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车辆损失鉴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程艳萍的财产损失为128712元事实错误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鉴定费属于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的理赔范围,上诉人平安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称鉴定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欢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叶锋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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