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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哈尔滨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63197323M,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41号。法定代表人唐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昕,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诉称:程某于2009年6月至2015年4月在顺源公司工作到退休。在顺源公司一直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来顺源公司前时任负责人承诺按规定交三险。但实际开工资后才知道所说的规定是单位的规定,养老保险按省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来缴纳保险责任,没有按黑劳社发[2004]6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8月份,程某计算出足额缴费后的养老金比程某退休时养老金多了678元,未足额缴费养老金一个月差678元,一年就差8,136元。黑劳社发[2004]68号第二条“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程某在顺源公司每个月的工资总额均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录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顺源公司不按职工工资足额缴费,其目前的就是单位少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国家、个人都受损失,只有单位收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顺源公司没有如实申报,同时对职工社会保险费没有足额代扣缴。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就工资总额计算做出明确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资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015年4月4日在程某退休当月,依省政府有关规定向顺源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费审批表,但是顺源公司管理人员告诉程某顺源公司没有给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先例。在2015年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且这个基本国策也写入宪法中,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特别是中共党员带头应尽的义务,我们为国家尽了义务,也理应享受国家给予我们应有的待遇,这个待遇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剥夺的。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顺源公司却不同意支付程某独生子女补助费,从此开始走上依法维权之路。现诉请:1、顺源公司支付程某自2015年5月起至2039年5月止养老金损失195,264元;2、顺源公司支付程某独生子女补助金3,000元。经审理查明:程某曾在哈尔滨变速箱厂工作。2009年5月,因企业改制,程某办理买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哈尔滨变速箱厂。2009年6月,程某被招聘到顺源公司工作并负责质量和技术工作。顺源公司为其扣缴养老保险,顺源公司扣缴三险的比例程某亦明知。2015年4月,程某在顺源公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此后,程某又被顺源公司反聘工作至2016年6月。现程某以顺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于2017年11月6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了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446号仲裁裁决书,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程某的仲裁请求。此后,程某提起诉讼要求顺源公司补偿其24年少得养老金损失195,264元及支付独生子女补助金3,000元。
原告程某与被告哈尔滨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顺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伯昕、霍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用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审理中,顺源公司已为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且程某退休后已按月领取养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缴费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程某主张顺源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补助费3,000元的问题。程某提供的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费审批表未经审批,且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三)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 晓

书记员: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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