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毅,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中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13甲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冰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9月20日,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中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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