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宝林,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肇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案由第342条案由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起诉请求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清贤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徐荣红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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