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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宝林,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肇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案由第342条案由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起诉请求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清贤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徐荣红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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