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平,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红,黑龙江冯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计97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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