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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红某与京山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红某
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京山康某医院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红某。
委托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康某医院,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沿河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某诉被告京山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红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红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红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红某负担。

审判长:罗新荣
审判员:谭江楠
审判员:邓勇兵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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