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毛建军
李娟
原告程某某,湖北黄梅人。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毛建军,湖北鄂州人。
被告李娟,江西上饶人。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毛建军、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方式均不能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不能送达二被告,且原告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对被告毛建军、李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不能送达二被告,且原告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对被告毛建军、李娟的起诉。
审判长:张彬
审判员:吴永华
审判员:张强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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