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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9元减半收取计2834.5元,由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范慧新

书记员: 陈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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