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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程,系该单位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华,系管理人副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河北君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河北君合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尹文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期间因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中止诉讼,在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原告程某某达成和解,故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90元,减半收取5854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吕学军
审判员 王迎迎
人民陪审员 王子微

书记员: 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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