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彬
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赵月(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赵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立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
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立彬与被告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立彬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彬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彬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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