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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可丽可心国际减肥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通达街8号通达名园9—2—2。
委托代理人范勇,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莲叶,女,汉族,石家庄奇丽奇心减肥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所地,石家庄市大径南街94号鼎嘉府邸3区7单元303、304室。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会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庄市奇丽奇心减肥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所地,石家庄市大径南街94号鼎嘉府邸3区7单元303、304室。

原告程某与被告白莲叶、董会明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莲叶、董会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拥有的“奇丽奇心”类的注册商标,如二被告继续使用,则向原告赔偿款项50万元。
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7265元,原告程某负担8632.5元,被告白莲叶、董会明负担863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双灿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董文秀

书记员: 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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