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陶某某、刘某某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陶某某、刘某某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保国
审判员 闫子路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侯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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