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1山区上汤程12号,现住黄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峥,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71187477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康,男,湖北光谷(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0226002。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智,男,湖北光谷(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仿、程某某与被告程某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仿、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仿、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程某仿、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华勤
书记员: 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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