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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杨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法定代表人:韩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卢江会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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