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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