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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热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原告程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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