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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67元,减半收取计1,169.34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陈  蕾

书记员:陈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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