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岭、张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齐秀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某某、于春华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程某某、于春华因与被申请人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某某、于春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程某某、于春华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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