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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宋某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宋某振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中专文化,隆尧县人。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宋某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新
审判员:张新中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杜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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