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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焰林与雷某某、武汉三江众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焰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少雄,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江众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栋8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少雄,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焰林与被告雷某某、被告武汉三江众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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