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淑华,女,生于1965年7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富龙,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英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桂州,该中心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华诉被告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淑华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淑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淑华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华 审 判 员 王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明广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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