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王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王萍,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王洪臣,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云诉被告王某、王某、王华、王萍、王洪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程淑云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淑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振贵
书记员:杜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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