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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上海玖珑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玖珑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中,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曾某、上海玖珑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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